是房屋的每平方米的单价及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确认,来源于产权证书的记载或测绘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实测。
刘先生与裴女士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62.62平方米,故与裴女士约定了房屋总价款86万元,这是基于对相同地段房屋单价的认识及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诉争之房实际面积为70.22平方米,刘先生是在与裴女士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因此,刘先生与裴女士所订的合同,是属于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裴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法官提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条:
1、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