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对交付条件理解不一
◆案例回放:
北京南三环木樨园某项目的100多位业主,因收房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矛盾。业主李先生指出,开发商未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三大证件”就催业主收房,业主难以放心。售楼处办公室的孙主任称,办事得要一个过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交房后才能由物业发给业主。
主持人: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刘桂林:在北京,目前房屋交付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二,提供实测面积;第三,提供“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还需提供一户一验的分户验收证明。从2007年开始,北京市建委又出台新政策,要求配套设施也要同步验收,并作为交房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北京市的交付条件,其他省市不一定执行这项制度。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付条件为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联合验收单。
秦兵: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就法定要件来说,要求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等。约定条件即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内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最低要求,其次再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张翔:交付条件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则依照法律规定。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地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规定建筑物消防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环保验收不合格也不得交付使用。这三点是房屋交付的底线。有些地方当事人双方约定“该房屋经验收合格”交付,但具体什么是合格,就会有很多争议。开发商主张取得四方竣工验收核定表但尚未完成备案即属验收合格,可交付房屋。但若合同约定了取得备案表才可交付,那取得备案表则成为房屋交付的底线。
主持人:建设部《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及北京市《示范合同》第八条中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分别是什么意思?
刘桂林:它们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我认为,“验收合格”应当是指达到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即通过四方联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也没有明确定义,我的理解是应该包括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验收合格。至于“分期综合验收”的概念并不清晰,官方也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
秦兵:这个问题目前找不到相应的法定解释。我认为,“综合验收合格”是指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分期验收合格”往往指一个楼或一个楼的某一项验收合格。目前,只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各方都一致认可的交付文件。现实中,开发商往往把合同中的可选择项早已事先选好,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