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卖房后17年要买家退房。类似地产纠纷的案件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二手房屋的买卖需要办理登记过户,一些房主往往利用买房者防备心不强、对相关法律不熟悉的特点,欺瞒、拖延登记过户的期限,以此要挟提高房价,甚至把房屋另作抵押或者一房两卖、一房多卖。
缘起:房屋卖家要讨房
北京西城区兵马司胡同17号院落的四合院原系王福时、项蕴华夫妇所有。1991年9月13日,王、项两人与中煤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将该房屋以28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中煤公司。其后,中煤公司向王、项交付购房款28万美元,王、项两人也将该房屋移交给中煤公司占有使用,并同时移交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由于王、项两人均移居海外,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没有办理。
随着房价的飞速增长,这一占地600平方米的房屋的价值剧增。据中煤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称,王、项两人隐瞒房产证早已交给中煤公司的事实,于1998年8月9日,在《北京日报》刊登声明,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在房屋管理部门补办了新的房产证。2007年3月,王、项两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煤公司腾退房屋。于是,这桩木已成舟的交易,在17年后重新被搬上法庭,成为双方争持的焦点。
2007年5月,西城人民法院以王、项两人持有房产证且房屋未过户为理由,判令中煤公司腾退房屋。中煤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被法院以“无法提供购销合同原件”为由维持原判。
在法庭判定中煤公司腾退房屋的情况下,中煤公司随即找到了合同的原件,并就房屋确权问题向西城法院起诉王、项,主张实际履行合同,要求王、项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主审本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中煤公司诉讼请求。理由是,中煤公司属于企事业单位,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该买卖并未经过批准。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争议:过期条例能否作为审判依据
“他们怎么可以这么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都已经被废除了。就算我们的案子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可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政批准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是可以补办的。现在这条法规已经压根儿没有了,就说明当时的行政审批是不需要补办的了。对法院的判决我们真的很不理解。”中煤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女士愤愤不平。她承认,由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的中煤确实被钻了法律空子。但让他们不解的是,一条已经废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怎么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并让言之凿凿的买卖合同化为一张废纸。
据了解,《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于1983年,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