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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44号文也作出了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到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新小区要配建廉租房
为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44号文要求各地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
同时,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到位,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收入认定】
自交“五险一金”可从收入中扣除
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群也是低收入家庭。那么低收入家庭又该怎么确定呢?
案例:一位读者称自己40多岁,单身无房,每月单位工资只有800元,养老、医疗等什么保险都不交,“已经是南京最低标准了”;可南京划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门槛是:人均面积低于15m2,收入人均低于750元,自己刚刚超了50元,那自己用来交五险一金等福利的钱可以扣除吗?
就此,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表示,对于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交“五险一金”,职工自己交的允许在计算收入时扣除这部分钱,以扣除后的收入去对照750元之类的标准。
【用地保障】
廉租房经适房用地不落实就停供商品房用地
44号文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
昨天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震强表示,如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计划落实到位,那从当年的第四个季度开始,就要停止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