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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面解决住房难 2010年有望实现住有所居
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8-5-10   信息来源:中国商品房质量检验联盟
“低收入家庭”

     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表示,经济适用房原来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这次明确了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据了解,“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证管理中心”已在市民政局挂牌成立,它的主要职能是对“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户”进行调查认证,以便于他们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得到住房或资金的补助。今年南京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两个“核心条件”已确定: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套型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2005年底制定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根据规定,南京原来执行的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的标准,而此次新出的44号文则明确规定:今后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转让:不满5年政府回购,满5年要补差价

     昨天的发布会上,省建设厅厅长周岚还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办法作出了明确的阐释。首先,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个人仅享有部分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解读:以前江苏省曾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作出过规定:5年以上的按差价的5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但50%的比例以往并没有被广泛执行过。比如南京对此的规定一直都是“一定比例”,该比例迟迟未定,并且南京市以往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对经济适用房出售“究竟是政府回购还是以差价补交土地收益”也拿不定主意,目前民间虽然有许多私下交易,但没有一起办理了正常过户手续,政府也没有收过一分钱差价,南京的经济适用房转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除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没有一起合法交易。而本次江苏省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满5年”和“不满5年”两种交易方案,并确定差价部分交纳土地出让收益后买方取得“完全产权”,这都是以往没有的。此规定为南京即将满5年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如何交易指明了方向。

     【廉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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