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此后,该房屋由付小清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7年11月22日,黄俊礼病故。2004年11月4日,黄俊礼的五位法定继承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证处公证,其中四位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黄俊礼的长子黄大海继承。2004年11月11日,黄大海将继承的上述房屋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为争回房产权,2005年3月21日,付小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付小清与黄俊礼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少缴税费,因此而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17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该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判决该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付小清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付小清与黄俊礼于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限黄大海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付小清。
案例二:2003年7月9日,瑞祥公司与日化公司总经理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将某小区一套住房卖给刘某,该房建筑面积168平方米,含附带物:高级装修,总价款人民币40万元;瑞祥公司应于7月28日前交房,若未如期交房,每迟一天违约金5%;合同签定后,因瑞祥公司被法院在另一案中判决返还他人28万元债务,若逾期不付,法院将拍卖该房屋。刘某根据瑞祥公司代表董某的授意,向瑞祥公司付款28万元抵作房款。随后,刘某又分别于7月21日、7月30日支付给董某人民币26万元,董某以瑞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收据。同年11月10日,刘某开始使用管理该房至今。双方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刘某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支付违约金。瑞祥公司辩称: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将购房款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虽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诉争房屋,但双方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现买方反悔,应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刘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并将房产证交于刘某,合同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分办理过户手续。遂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刘某补交房款,瑞祥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补办交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