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1;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中煤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女士仍然愤愤不平。她承认,由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的中煤确实被钻了法律空子。但让他们不解的是,一条已经废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怎么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并让言之凿凿的买卖合同化为一张废纸。
记者随即了解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于1983年,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329项即取消了对机关、团体购买私房的审批手续。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出台,其中第23条明令废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替。看来,中煤公司的描述确属事实,问题在于,这条已经被废除的规定是否应该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带着这一疑问,记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区采访函,希望能够采访主审本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请他谈一下此案判决的依据,以及普通群众在房产交易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遗憾的是,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官不愿意接受采访,原因“是现在出台法律与以前的法规不一样,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至本文发稿前为止,记者经过多方努力,希望能联系到事件主角王、项两人,但是都没有如愿。后来,记者辗转找到了王、项二人的代理律师张女士,张女士先是表示接受采访需要当事人同意,后来又告诉记者:“我们所里现在也找不到当事人了。因为他们经常在外地居住,我们平常要找到他们也很不容易。因此,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那么,颁布于1999年的合同法能否对这起发生于1991的买卖起作用?在相关法律专家的指引下,记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于1999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就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表示:“从现行法的规定看,行政法规是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但我国早期很多行政法规大多数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规定的,更强调管理的性质。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它要求双方买卖要由政府批准,但它并没有禁止买卖。中煤这笔交易,钱都付了这么久了,房屋投入使用十几年,交易早已经完成。现在法规已经被废除,不应该机械地套用。”
但也有个别专家不同意这种观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从理论上来说,由于缺少了当时必须的行政审批程序,在1999年以前,中煤的这笔房屋交易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只有等《合同法》出台以后,这张合同才进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在1999年前,如果出现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反悔,合同就受不到法律的保护。王、项夫妇于1998年在《北京日报》上挂失了房产证,也可以算是一种反悔行为。因此,中煤公司可以追究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