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5)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协助问题:文本中规定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对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问题也做了规定,要求委托方、新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由委托方、新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三方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文本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每半年向委托方公布收益情况并接受监督。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摊到户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大会表决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