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买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就必须缴纳高额的税费,因为你的“过度占有”,已经影响到其他公民的居住权。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和法制完善是国家,政府也通过物业税等来大大提高住房的使用成本,使“住房多占者”几乎很少能通过炒房来获取暴利。中国虽然法制不完善,但毫无疑问的是,这样的“炒房投资”是一种经营行为。既然他可以通过房价暴涨获利(对真正需要购房人来说,这其实是一种不当得利),同样也应该承担房价下跌的成本。所以,应该用合同法来规范和制衡双方的行为。
但问题是,大多数买房人并不是这样的“炒房者”或投资者。对这些“高价房的购买者”来说,他们的买房是一种不得不必须的 “刚性消费”。有的人即使有了住房,但离小康水平相差甚远。他们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而买房,也是一种“自住”的消费行为。对他们来说,一旦发生房价暴跌,就不能、也不应该用对待炒房者的办法“一视同仁”。在这里套用所谓的“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投资理念”,就显得极为荒唐。因为住房是人一种基本的生存必须。没有听谁说过,因为“有风险”人们就可以不需要住房。而恰恰是由于像“国土房产局”这一类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行政不力”,以及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操控,才造成房地产商的“风险”不断的暴增。今天,当这种官商“合谋”导致的“风险”被戳破,为什么开发商和政府的“相关部门”,不能对自己“所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呢!
这样说,有着现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住房无疑和上述的“三大属性”完全相吻合。特别是,这几年尽管从中国高层年年要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但房价暴涨的速度,更是一年更比一年强。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必要时”。但是,有几个地方的政府部门真正按照价格法操作了,又有几个开发商按照价格法“依法行商”了。按照国家和地方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利润率,只能在8%以内。而现实是,现在又有几家房地产商的利润率不是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最近武汉一家大的开发商,房价下降30%以后,开发商自己还承认有15%的利润。
所以,对“高价购房”的“消费者”来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真正的维权,要求开发商“吐出”暴利,要求“国土房产局”这些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