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2;“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当前,政府应当尽快拿出一部分财政收入,开展失地农民的社保、职业发展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解决征地遗留问题。
另一方面,新征土地,必须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合理补偿。我主张按照市价补偿,也就是说,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与征地单位公正交易,交易价格就是合理补偿的价格。当然,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1)需要交纳所得税,这部分税金,用来建设农村医疗等基础设施;(2)政府要强制农民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社保资金,且要求一次性交清。这有利于农民的养老等保障问题的解决。
以征税方式终结“卖地财政”
打破土地制度二元结构,实行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村和城郊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市场
南都:如何才能终结这种“卖地财政”现象?
周天勇:最重要的是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明晰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应有的权利,改变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的村主任和村委会所有制;延长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延长出让时间,土地使用年期可以交易流转;取消非公益用地向农民强制征地的方式,废除土地50到70年的出让体制,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让农村和城郊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市场;进入建设市场的可以采取分年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长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入股等等多种形式;用于建设的土地,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并成立土地交易所,如果是长期使用年期出让,都要在交易所挂拍交易。
那么,政府有关土地的收入从哪里来呢?一是征收土地长期使用权交易增值税。无论是企业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还是农民使用的集体土地,如果出让,在土地交易所集中挂拍交易,政府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土地交易增值税。二是土地使用税。即用地法人对其所占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按照面积和区域级差,每年或者每月向政府交纳一定水平的税收。三是对企业、行政、事业和社团等法人,对城乡自然人,按照所拥有房产的价值,征收一定水平的房产税。对于居民,考虑中国以往纳税的习惯,可对一定基本面积以上的部分征税,并顾及我国人口众多和土地稀缺的国情,对超面积的房产实行阶梯式累进征税,从而抑制房产投机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四是对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占有者,如果其按照年月分期出租土地,或者将土地入股于企业,则按照出租和入股的所得,征收土地资产收益所得税。
课题组:第一,打破土地制度二元结构的现状,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同地、同价、同权”。第二,逐步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第二,逐步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发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