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过了“验房关”,终于可以收房了,此时,消费者千万别忘了赶紧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开发商在产权变更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如果开发商此时将已交付的房屋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原来的买受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因此,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开发商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
房屋过户登记的履行期限
案例:2004年,罗女士看中了某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楼盘,一次性付款82万元买下了其中的306房。几个月后房子交付,罗女士开始装修新房。然而不久后的一天,一位郑先生找到她,表示这套房子他一年前就已经买下,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房款7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一房两卖的几位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将房屋判决给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郑先生,后来的买受人罗女士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实上,只有在进行了合法的产权登记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产权登记,可以使你验证所购买房产是否存在产权问题。若发现产权问题,可及时通过法律向卖方索赔。买受人对开发商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过户登记有特定的履行期限。首先,要遵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现有规定处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都作了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办理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几种无法办证的原因
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在实践中,房屋买卖都是先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之间需要一段时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果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或租用集体土地作为绿地等,因其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将会无法办理产权证。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农村集体所有的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以前,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通。
2、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房产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在其未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3、房产开发商违章建房。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导致原规划与实际建成的房屋不相符合,就无法通过有关验收,从而就无法顺利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房产开发商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及其他原因。例如因没有通过所有验收合格而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办证的违约责任
案例:林先生2004年购买了某楼盘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该楼盘2004年底交房,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买方不能在实际交房日起一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