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
从停车位归属到物业选聘,从业主“自治”到问责“居改非”……新法关注民生、保障民权,引领人们走进一个新维权时代。
新维权时代,业主如何“当家”?为此,我们聚焦新法、新规,贴近生活、围绕重点予以解析。
业委会侵权,怎么办
背 景:家住普陀区的戴先生去年4月发现,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公布的小区维修基金使用账目可能存在问题。其中,关于小区每栋住宅楼更换近8000元的防盗铁门的账目,更让业主们一头雾水,疑点重重。为此,戴先生和其他部分业主要求核查相关的账目。然而物业公司表示,根据小区业委会前段时间作出的决议,业主个人没有查账权。
小区业委会权力过大,谁来监管?业委会作出的不恰当决定若侵害业主权益,业主怎么办?
说 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可见,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小区业委会的侵权之举,广大业主拥有了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迷你小区”,能否“自治”
背 景: 物业公司突然玩“失踪”,曾令得源公寓小区的业主一度陷入物业服务“真空”状态。无奈中,这个仅有44户人家的“迷你小区”开始了“自治”。得源公寓于1999年开发建成,2006年4月,小区物业公司以“长期亏损且合同期满”为由悄然“隐退”,小区的保安、维修等工作随之陷入瘫痪。此时,新成立的小区业委会临危受命,成为小区的“临时管家”。虽然是摸着石头过河,但一年半过去了,小区物业管理并未出现混乱局面,而且环境面貌焕然一新。最近,业委会成员已开始酝酿“自治”升级的事宜。
在法律上,业主自我管理小区的做法,究竟可不可行?
说 法: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实际上就明确了住宅小区的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即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专业公司管理。也就是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的“自治权”已没有了法律障碍。
不过,业主到底如何“自治”,小区物业服务的各项具体制度怎样通过“自治”的方式加以落实,这些问题目前尚无章可循,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作出细化和完善。
停车位纠纷,如何解决
背 景: 今年3月,某小区开发商告知全体业主,所有地下车位将于两个月后停止出租。一百多位原本租用车位的业主,一时陷入了不买车位便无处停车的窘境。“开发商说车位不办理产权证,只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