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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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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7-2 信息来源: |
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GBJ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民用建筑工程回填土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不得高于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 5.3.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严禁在室内用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6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级外,应对断面及边缘进行密封处理。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完工7天后,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进行验收。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调查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4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记录(未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种类、环境指标等级、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指标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100 ≤200 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1:表中氡系指氡平衡当量浓度,等于氡浓度现场测定值和平衡因子(取0.5)的乘积; 注2:表中各指标均应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检测数量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并不得少于3间。自然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当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合格时,抽检数量减半。 6.0.6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当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检测点应距离内墙壁0.5~1m、高度0.8~1.5m处均匀分布。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7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和通风系统关闭24 h以上,并且现场检测不应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 6.0.8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9 当室内环境指标测定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再次验收时,抽查数量应增加一倍,验收合格,可定为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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