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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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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7-2 信息来源: |
.3.3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中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采用A级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I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宜采用A级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B级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分应进行表面覆盖处理。 4.3.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4.3.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6 壁纸粘贴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4.3.7 室内粘合木结构的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A级的规定。 4.3.8 室内用壁布、地毯、帷幕等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A级的规定。 4.3.9 室内用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0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外加剂、阻燃剂不得含有可挥发氨气的成份。 4.3.1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室内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宜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进场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5.1.2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3 凡属于以下情况者,宜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样板间测试。 1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20套(间)以上者; 2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40套(间)以上者。 5.1.4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非金属无机材料应检查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其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及放射性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5.2.2 当非金属无机材料中的天然花岗岩石材作为室内饰面材料且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进行放射性环境指标的复验,抽样数量不应小于一组。 5.2.3 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检查环境指标的检验报告,其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释放量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当使用面积大于500m2时,应进行复验,抽样数量不少于一组。 5.2.4 室内用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均应分别检查其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5.2.5 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检验报告中项目不全或有疑点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对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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