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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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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9 信息来源: |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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