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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开发商倒赔36万 买主获双赔仍觉吃亏
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9   信息来源:
市民吴女士花费34万余元购买了金都花园一处房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却发现该房已经被房地产公司卖给他人,吴女士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吴女士房款 342210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 34221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共计70万余元,房地产公司在这桩买卖中倒赔了 36万余元。但在房子升值以及各种花费面前,即使获得双倍赔偿,吴女士仍觉得自己吃了亏。

  怪事发生

  买来的房子另有其主

  2003年,吴女士四处看房但都没有找到一处合适的房子,后来终于了解到,金都花园的开发商想销售一处114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考虑到开发商卖房手续相对要简单,吴女士在2003年9月同该房的开发商青岛金城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金都花园 B座23层的一处房子,建筑面积114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款3000多元,总房价 342210元。不久,吴女士向对方交付了全部房款,2004年7月,房地产公司把房子交付给了吴女士,吴女士随后入住该房。

  吴女士称,买房后,她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推脱,无奈之下她将房地产公司起诉到市南法院,此时房地产公司已经更名为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庭时,房地产公司提交了证明,称该房已经于1999年出售给了案外人李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还在银行里办理了41万元的住房贷款和抵押合同。不过,房地产公司称李某已经签了退还房子的协议,现在他们以李某名义每月向银行还贷款。

  吴女士非常震惊,原来开发商是一房二卖,自己是在住别人的房,自己签的合同无效,遂在法庭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342210元及利息,同时赔偿自己损失342210元。

  法院判决

  卖主赔偿买主双倍房款

  在法庭上,房地产公司称愿意为吴女士办理房产证,但李某未与公司办理过户,因此申请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原告在购房时已经知道有退还房子的协议,且房屋当时不在公司名下,公司构不成欺诈,即使合同无效,原告的赔偿请求也无依据。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同吴女士签合同之前,已经将房卖给他人,并进行了抵押和过户。房地产公司已经不再拥有该房所有权,因此无权再签买卖合同,而其提交的退还房子的协议书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房仍在他人名下,因此应当确认吴女士所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342210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金34221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共计70万余元。此后,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买主诉苦

  怎么算都觉得不划算

  11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金都花园B座23层的案件诉争房屋,这是一处三室一厅的房子,房子都进行了装修,房子窗外可以看海,而且由于该房位置比较高,可以俯视附近的建筑如市政府、滨海花园、太平洋中心等,位置非常不错。记者调查了解到,该案终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吴女士也没有将房子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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