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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购书后 一万元的订金可否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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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9 信息来源: |
王小姐于2006年12月在白云区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认购书约定了认购的物业具体位置及建筑面积,认购单价及总价,并约定认购方须于签署此认购书时,付订金一万元正。签署该认购书后,王小姐即向房开公司支付了现金一万元。房开公司向王小姐出具了“收到购房订金一万元”的收据证明。
现王小姐因工作单位距离认购房屋较远,上下班不方便,不想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小姐请问:这样做是否属于违约?自己能否要求房开公司退还之前交纳的一万元“认购金”。
跃华律师事务所汪新秀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订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订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订金返还买受人。
王小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明确约定:“认购方须于签署此认购书时,付订金一万元正。”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支付的是“订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据此,王小姐在签订《认购书》时即交付了现金一万元,该定金合同已经生效。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王小姐无权要求房开公司退还其交付的一万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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