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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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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7 信息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条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因面积误差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包含3%)以内或以外作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包含3%)以内的瑕疵给付的,合同有效,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无偿归买受人,小于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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