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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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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7 信息来源: |
购房者接受“炒楼花”后别反悔
某开发公司售楼人员王某在内部认购阶段卖出一套房子给朋友,后来由于朋友工作变动想退房。后李某前来购房时,王某把这套房子卖给了李某,并说明情况,此时房价涨幅很大,但双方仍按照内部认购时的优惠价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之外,王某收取了李某两万多元转让费,李某当时觉得还是比按现房价买划算。购房合同备案后,李某又反悔了,觉得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转让费。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了转让费很难要回来
民三庭庭长王进才表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王某与李某之间自愿的民事行为,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前提下所形成的结果,民事法律没有给法院强制调整的根据。
因此,法院对李某这样的购房者提出警告,交额外的转让费时要考虑清楚,因为法院不会支持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当然,对于开发商而言,销售房屋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像王先生这样“炒楼花”,除其违法所得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收缴外,还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购房者也要讲诚信
范浩南律师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让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没有危害第三人,李某虽多付了两万多元,但也买到了便宜房子,房产公司也没遭受损失,且双方自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反悔都难得到支持。购房者在支付了部分转让费,买到了便宜房子后又反过来诉讼,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张宗强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炒楼花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过一个相同的案子,购房者支付了30多万元的转让费,法院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样没有支持他要求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
对于炒楼花,张宗强认为应区分对待,看预售人与开发商有没有恶意串通,还是真的有人转让或退房。有时这是一个营销手段,售楼人员会以“房子已经卖完了,还有一套是某某准备退的,你要不要?”作为营销手段,购房者要注意。《国办发2005第26号文》明确规定“国务院禁止炒楼花”。必要时,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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