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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败诉 谁拿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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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6 信息来源: |
当发生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事件时,业主们可以业主会议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个人名义起诉”,等于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上诉的权利,而由此“推定”业主委员会也应享有被告资格。由于找不到适用的法条,法院方面称,“我们也只是作一个试探性的判决”。
出路在哪里
对于业主委员会目前的法律地位,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主任刘振波一肚子苦水。他呼吁给予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认为有了独立财产,成为正式法人实体,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好做得多。他希望,将来业主能够交纳一定的资金给业委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交付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等,同时业主委员会享有一定的独立财产,使得业主委员会能够具有法人资格。这样,“起诉权有保证”,而且,“业主委员会应该对不正当的行为有权利监督和制止”。
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不久前,他在某网站组织的一次讨论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我们通过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然后再给它一定的资产,让它注册成为一个社团法人,到政府登记。”
北京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则有不同看法。“如果业主委员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拥有了独立的财产,就不再是业主委员会。”他的担忧是:由谁来监督?目前业委会只享有业主大会决议赋予它的几项权利,如代表业主上诉等,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一旦它成了法人,必然会增加自己的职能,这就成了另一个物业公司了。
他的结论是,业主委员会不应当具有法人地位。然而,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法律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于过错造成损失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那么,一旦涉及赔偿,法院将如何执行?
作出判决的法院似乎也出于无奈。昌平区法院的冯法官提醒记者注意判决中的“由业委会和信实达物业公司共同赔偿”的语句,其中信实达物业公司是具有赔偿能力的法人,“所以,要执行的话只能两方自己商量了”。
据悉,一周前,王府家庭农场业委会和新物业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将上诉状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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