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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无法入住,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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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6 信息来源: |
事件:
(案情):某房地产公司在效区某村附近开发联排别墅小区,柳某看到该公司的广告,非常中意。1994年4月,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柳某购买房地产公司面积为230平方米的二层别墅一套,价款为24万余元,在缴清房款后五个月内,房地产公司将交付房屋。面积如有差异,按房屋单价多退少补。房地产公司应在交房后三个月内为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双方并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柳某按约交清了房款,满怀期待准备收楼。但房地产公司迟延交付,迟至当年11月通知柳某收楼。柳某在没有追究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接收了房屋。但因是年底,没有入住。
等过了1995年雨季,要入住时,柳某发现房子的地面、墙体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宽的可以伸下一个手指。柳某于是找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解决,但房地产公司坚称房屋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如柳某仍有怀疑,可自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有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可以进行处理。但柳某认为,一是房屋存在大量裂缝,质量问题明显,二来作为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应当对自己出卖的房屋出具合格证书,因此不同意自己作鉴定,应由房地产公司申请鉴定。
从此,柳某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数年的谈判与交涉,其中的艰难只有当事人自己体味。终于在2001年8月,房地产公司同意向有关鉴定单位申请鉴定。2001年9月,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了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其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级,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其使用性鉴定等级为CSS级,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又进行了一年多的交涉,于2003年6月,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拆除、清运、重建,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期限自签约之日起两个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但到年底,房地产公司在遗留部分甩项工程后,撤离工地。
柳某一纸诉状,把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一、甩项工程由自己雇人完成,材料及人工费由房地产公司支付;二、赔偿十年未住房屋的损失,按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计算。
房地产公司辩称:甩项工程部分争议不大,但可按预算执行。损失部分因双方已达成重建协议,拆除旧房重新建设,并且也已兑现,这就说明公司已经作出赔偿,再主张损失没有道理。
(说法):
近几年来,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由于国家对建筑工程的全程监管,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非常罕见。本案就是一起多年不曾出现的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双方对甩项工程部分争议不大,焦点集中在多年来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未住上房屋,这种损失应不应当赔偿?
点评:
针对上述问题,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已达成重建协议,因为本案是一房屋重建纠纷,因此本案只审理因执行房屋重建协议发生的争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另一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在本案受理范围之内。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已达成重建协议,即表明双方已经对有关的赔偿事宜作了处理,现购房者再主张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后来的重建只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这并不妨碍守约方——购房者在要求房地产公司重作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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