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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无法入住,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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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6 信息来源: |
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房屋,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由于房屋作为生活必须品的特性,国家对房屋的建设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房屋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出卖人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又是法定义务,比如:《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对购房者来说,如果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有什么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是,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买受人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所以,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本案也是如此,由于房屋是联排别墅,在不影响其它住户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重建。即双方选择违约方按《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的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
同时,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导致购房者十年没有住上新房,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结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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