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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你于不平等境地 曝房产交易"十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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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anfang365.org 发布时间:2007-3-16 信息来源: |
人在逾期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平等。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个条款未经催告,而且给予买受人延迟付款的一定宽限期少于3个月,出卖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违背法规:该条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6.房产证办理上的陷阱
条款内容: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分析点评:该条款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排除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是免除出卖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条款中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中的360日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实际上免除了出卖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不利于买受人依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限制了消费者及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违背法规:该条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7.偷了面积还不想负责任
条款内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分析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条款的规定免除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违背法规: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补救还做不好,咋办
条款内容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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